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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性别: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7********,苗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顾崇罡,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家是贫困户,为了修建房屋,2017年3月期间,吴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黎平县**镇**村**组其自留山“雾岑”坡择伐林木,所采伐的木材均已搬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甲共采伐活立亩蓄积21.6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缴纳部分木材损失款,在原地复绿补植,又系建立卡的贫困户,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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