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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滥伐林木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4********,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上旬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杨某某合资先后向吴某乙、王某某购买两人位于黎平县**镇**村“**坡”的杉树,吴某甲、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中旬期间,自带油锯到“**坡”将二人购买的林木砍伐并出售获利。经鉴定,“**坡”采伐林木面积4.65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6.7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1.71立方米,经济损失8180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吴某甲到案后主动悔罪,并已缴纳了木材经济损失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吴某甲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用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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