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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所南侧**养殖基地(户籍所在地同江市),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5时许,吴某甲吩咐其儿子吴某乙将兽医李某某接至家中为牛看病,李某某现场指挥吴某甲父子给牛灌药,当灌至第二瓶药时病牛突然死亡,此时,张某甲正好路过,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割开了的牛颈部给牛放血,邻居张某乙闻讯赶到现场,吴某甲认为牛是因为吃了豆腐渣不消化胀死的,在没有上报有关部门以及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检疫的情况下,将死牛分割并按每斤30元价格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6,000余元。事后,参与分割死牛的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因感染炭疽传染病先后住院治疗。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该死牛牛耳进行检测,结果为炭疽阳性。案发后吴某甲对被感染人张某甲、张某乙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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