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垌村83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2时许,吴某甲(另案处理)窥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且大门未锁,遂伙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窜入刘某某位于**村的家中实施盗窃。随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二楼大厅处窃得手机数据线一条(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甲于二楼房间处窃得项链、戒指及银行卡各一。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系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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