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四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2000********,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庄**号,现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朱某某在丰县中阳里街道支农中路火狐狸百货店内购物后,至火狐狸百货店门口电动车停放处,发现被害人吴某乙放在电动自行车支架上的一部暗夜绿色的苹果11ProMax手机,趁无人之际,共同将被害人吴某乙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案发后将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11ProMax手机系被害人吴某乙所有,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害人吴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员提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员提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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