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经过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的**火锅店时,因腹中饥饿,见该店窗户未上锁,遂翻窗入室,并用店内菜刀将吧台收钱柜撬开,盗窃人民币2200余元后离开。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吴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谅解书、银行卡流水明细、报案回执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作案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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