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松桃**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的搅拌站共有两个车队,一个系稿坪村本地村民组成的砂车车队,一个系以龙某甲为队长,后由石某丙(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为**的搅拌车车队。同时,**公司租赁车牌为湘A****5的天泵车使用。
2016年正月,稿坪搅拌站因欠车队运费停工,天泵车驾驶员吴某乙、李某某欲将车牌为湘A****5天泵车开走,龙某某、石某甲、以及吴某丙、吴某甲等人得知后相继赶到现场,阻止吴某乙将天泵车开走。2016年8月27日,吴某乙、李某某再次到稿坪搅拌站,发现路口已通,但因天泵车摆放时间过长无法开走遂请人检修,被闻讯赶来的石某乙、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丙阻挠,其中吴某丙联系龙某某、石某甲,龙某某指使不能让泵车离开,同时与石某甲、石某丙等人赶到现场。石某乙趁吴某乙不备将泵车钥匙抢走,并在蓼皋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天泵车遥控器抢走,其中石某甲、吴某丙、石某乙、吴某甲将天泵车轮胎气放掉。2017年2月,天泵车所有人廖某某等人将其诉讼至松桃县人民法院后,经协商,将泵车钥匙、遥控器要回,同时廖某某等人因天泵车维修遭受经济损失2万元。
2016年4月12日22时许,因搅拌车车队和砂车车队与**公司运费未结问题无法找到法人罗某某,石某丙、龙某某纠集搅拌车队车主吴某甲、石某丙、石某丁、杨某某、石某戊以及砂车车队车主张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将**公司**王某某带至松桃**酒店房间轮班看守。直至4月14日早上,王某某趁石某甲等人不备之机才逃离酒店。
2019年3月23日,吴某甲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后于2019年4月20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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