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松桃**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的搅拌站共有两个车队,一个系稿坪村本地村民组成的砂车车队,一个系以龙某甲为队长,后由石某丙(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为队长的搅拌车车队。同时,**公司租赁车牌为湘A****5的天泵车使用。
2016年正月,稿坪搅拌站因欠车队运费停工,天泵车驾驶员吴某乙、李某某欲将车牌为湘A****5天泵车开走,龙某某、石某甲、以及吴某丙、吴某甲等人得知后相继赶到现场,阻止吴某乙将天泵车开走。2016年8月27日,吴某乙、李某某再次到稿坪搅拌站,发现路口已通,但因天泵车摆放时间过长无法开走遂请人检修,被闻讯赶来的石某乙、石某甲、吴某甲、吴某丙阻挠,其中吴某丙联系龙某某、石某甲,龙某某指使不能让泵车离开,同时与石某甲、石某丙等人赶到现场。石某乙趁吴某乙不备将泵车钥匙抢走,并在蓼皋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天泵车遥控器抢走,其中石某甲、吴某丙、石某乙、吴某甲将天泵车轮胎气放掉。2017年2月,天泵车所有人廖某某等人将其诉讼至松桃县人民法院后,经协商,将泵车钥匙、遥控器要回,同时廖某某等人因天泵车维修遭受经济损失2万元。
2019年3月24日,石某乙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后于2019年4月20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石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石某乙不起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