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5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及张某某、吴某乙、郑某某等人以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名义,采用设立福利奖、推荐奖、代数奖等奖励制度,要求参加者投资成为公司的会员,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及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短期高回报和高额拉人头奖为诱饵,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在仙居范围内发展投资会员,大肆骗取投资资金。
2018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根据目前证据认定吴某甲在传销活动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及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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