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于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8日,时任甘南县**乡**村支部书记吴某甲,以该村的名义将前进村自然大屯北山发包给吴某乙、郭某某、朱某甲、吴某丙、朱某乙、吴某丁六人,吴某甲和时任**村的村主任任某某代表**村与吴某乙、郭某某签订了荒山宜林地承包造林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费为十二万元(合同中未体现),承包期限为五十年。在吴某乙家六名承包人每人交了二万元的承包费,并当场交给了吴某甲。吴某甲收到承包费后据为己有。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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