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队**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是佛山市三水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员,负责**公司开具、购买增值税发票等工作。2016年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另案处理)的指示,经手与佛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系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以开票金额7%直接支付手续费和资金回流扣缴的方式,让**公司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税额为204634.11元。后**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作了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纳税申报,共扣抵了增值税款204634.11元。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请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依法处理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物品。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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