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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对吴某甲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11月28日和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作为佛山市三水**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并默认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另行处理)指使人员从佛山市**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款。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佛山市三水**印刷有限公司与**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额7%—8%的手续费,共让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虚开税额204634.11元。佛山市三水**印刷有限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作了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申报纳税,共扣抵了增值税款204634.11元。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吴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请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依法处理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物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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