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其辉,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15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收到本案。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开始,杨某甲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以湛江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杨某甲与妻子陈某甲合股,以妻子陈某甲为法定代表人,下称“**公司”)和**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信公司在湛江地区代理“售后回租”(客户将自己的车出卖给公司,再向公司租回使用)业务并作为该业务的保证人。**公司与**公司约定,**公司按**公司为其代理业务的融资总额的10%返点给**公司作为合作报酬,如果客户不依照合同履约,**公司须向**公司为客户代还债务,同时该债权转给**公司处理。
**公司杨某甲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遂邀请陈某乙、陈某丙(均在逃)合作该业务,为了区分开**公司的财务,三人注册成立广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营该业务。公司的股东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商量后,安排周某某为公司经理具体运营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至2018年10月份,**公司不再积极推广该业务。至2019年3月底左右,湛江开发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与**公司协商后,两个公司以股份制合作该业务,其中**公司占75%(周某某占该业务20%,陈某丙占该业务的30%,杨某甲占该业务的50%),**公司占25%(窦某某占该业务的40%,李某甲占60%)。两个公司合作后,共同对该业务进行运营。
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经营**公司期间,为了获取**公司的返点(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0%)以及其他非法高额利益,巧设各种收费项目,在没有告知或者没有详尽告知贷款客户的情况下,随意收取服务费(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11左右)、GPS设备费(随意收取,一般2000至2500元)、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总额的5%)、提前结清手续费(500元)、违反合同违约金(借款总额的30%)、中介费、催收费、交通费等及其他各种名目费用,虚增贷款总额。在**公司与**公司合作期间,雇请周某某为**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雇请文员李某乙(在逃)与周某某一起负责贷款资料网上上传、下载、打印,提供合同等资料给借款人签订等工作;雇请李某丙、林某甲(均在逃)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记账、发放工资、接收**公司资金、转账给借款人等工作,期间邓某某也曾负责财务工作;雇请后勤人员陈某丁等人负责家访、催还、违约后扣车等工作;雇请业务员陈某戊、黄某甲、杨某乙、吴某乙等人开展业务拓展工作;同时公司其他人员也可以拉业务。该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润,引诱更多的客户到其公司贷款,员工工资全部采取底薪加提成制度。
杨某甲、陈某丙、周某某、窦某某、李某甲等人为了赚取**公司约定的返点(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0%)以及其他非法高额利润,巧设各种收费项目,在没有告知或者没有详尽告知贷款客户的情况下,随意收取服务费(与客户约定贷款额的10%,也就是客户签订融资合同中融资总额的1/11,)、GPS流量费(每月99元、160元、210元,或者一次性随意收取)、GPS设备费(随意收取,一般2000至3600元)、尾期月供(也称一个月月供、首期月供)、中介费、提前还款违约金(借款总额的5%)、提前结清手续费(500元)、收车费用(6000元或融资总额10%)及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虚增贷款总额。在**公司与**公司合作期间,安排李某甲为**公司的总经理,管理全面事务,周某某为**公司的行政经理,与李某甲一起管理全面事务。雇请赖某甲、陈某己为后勤部的文员,负责贷款资料网上上传、下载、打印、操作代扣系统、提供合同等资料给借款人签订等工作;安排原**公司的财务人员邓某某担任公司财物工作,负责记账、发放工资、接收**公司资金、转账给借款人等工作;雇请赖某乙、吴某甲、李某丁、唐某甲、梁某甲、陈某庚等人为后勤部人员,负责车估、家访、催还、违约后扣车等工作;雇请陈某戊等人为业务员,将业务员进行分组,陈某戊为鸿星组组长,组员唐某乙、麦某某、陈某辛、林某乙等人;宋某某为飞跃组组长、组员谢某某、梁某乙等人;苏某某为战狼组组长、组员吴某丙、薛某某;刘某某为给力组组长,组员吴某乙、黄某乙、郑某某等人;李某戊为影子组组长,组员黄某丙、林某丙等人;飞鹰组组长陈某壬,组员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由业务组长带领业务员开展业务拓展工作,同时公司其他人员也可以拉业务。该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润,引诱更多的客户到其公司贷款,员工工资全部采取底薪加提成制度。
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李某甲、窦某某等人经营该业务期间,具体业务经营模式如下: 1、宣传、推广业务环节:**公司、**公司实际经营的是**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即客户系将车出卖给**公司,然后再向**公司承租该车辆,但却以二公司自身名义对外宣传为车辆抵押贷款,通过以“低息、放款快、无前置利息、无流量费、只押证不押车”为诱饵,使客户认为是只押证不押车、无费用的低息抵押贷款。2、签订合同环节:贷款时,公司将收取的服务费等多种费用包括在贷款总额中,提供《**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下称《融资租赁合同》)等10多份资料给客户签订。并且,公司规定不提供合同给客户保存,如有客户强烈要求,文员只给极少数客户提供一份《还款计划书》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在**公司经营以上业务期间,除了按上述方式诱使客户签订**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外,还让客户签订了一份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借贷合同》(借款金额与融资总额一致)。2019年4月之后,**公司经营该业务时,还让客户签订《车辆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借款人签订合同等资料后,**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总额对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计本息。3、放款、扣费环节:李某甲、周某某安排财务人员邓某某等人按照借款总额(也就是融资合同中的融资总额)将资金分两次甚至多次转入被害人账户,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将各种费用收回。第一种:在第一次转账部分借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先通过第三方代扣公司将所有非法费用扣回到陈某丙账户,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第二种方式:在第一次转账部分贷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先通过第三方代扣公司将大部分费用扣回到陈某丙账户,再由业务员等公司人员强制要求借款人将其他非法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公司的相关人员,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第三种方式:第一次转账部分贷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由业务员等公司人员强制要求借款人将所有的非法费用通过账户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公司的相关人员后,然后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第四种方式:公司收到**公司下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后,先直接扣除部分费用,再分二次或多次转给借款人,其中第一次转账部分贷款金额给借款人之后,由业务员等公司人员强制要求借款人将其他的非法费用通过账户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给**公司的相关人员后,才给借款人转账剩余贷款金额。如果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因发现被肆意扣款、被要求缴纳各种费用而提出质疑时,公司人员即以公司规定、行规等理由搪塞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不同意缴纳费用,业务员就告知不会发放剩余的款项,要挟借款人缴纳高额费用。若借款人认为利息并非公司所宣传的低息,感觉被骗后,提出退贷或者提前还款,即会被认定为违约,并会被强制收取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4、扣车环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李某甲或周某某即安排后勤人员赖某乙、吴某丁、李某丁、唐某甲、陈某庚、梁某甲等人根据GPS定位将借款人的车辆扣回,然后强制借款人还清本金、利息,并强制要求借款人缴交手续费、违约金、上门催收费、收车劳务费、停车费、过户费等费用。如果借款人不按照要求缴交所有款项,**公司、**公司就会安排人员即自行出卖或强制要求被害人出卖车辆还款。在**公司经营该业务期间,杨某甲、周某某、陈某甲还曾采取诉讼的方式索要债务。
杨某甲、周某某、窦某某、李某甲纠集陈某甲、赖某乙、梁某甲、吴某甲、唐某甲、李某丁、陈某庚、邓某某、赖某甲、陈某己、陈某戊、苏某某、宋某某、吴某乙、王某某、麦某某、唐某乙、吴某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模式,诈骗陈某癸、冯某某、陈某子等81名被害人人民币约385.6万元,敲诈勒索黄某丁、蔡某某、吴某戊等6名被害人人民币约19.8万元,为非作歹、残害百姓,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也不能证明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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