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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2月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薛某甲(安徽籍)、汤某某、李某某、薛某乙(江苏籍)、吴某乙(均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薛某甲(安徽籍)将被害人华某某带至苏州市吴中区直镇**号**幢**室内,由薛某甲(安徽籍)、汤某某、李某某、薛某乙(江苏籍)充当赌客,在赌博过程中,通过作弊的手段让薛某甲(安徽籍)输钱,向吴某乙、吴某甲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并拉华某某共同分担5万元的高利贷,后被害人华某某坠楼死亡。经法医鉴定,华某某系高坠致头、胸、腹等全身多发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吴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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