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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4〕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7198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村**组,农民。无前科。2023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之子吴某乙(时年15岁)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柞水县红岩寺镇红安村路段时,将行人程某某撞到,造成双方人员均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柞水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将程某某和吴某乙先后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商州区骨伤医院住院治疗。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因家庭困难无力自行承担两人的医疗费用,便产生通过医保途径报销治疗费用的想法。后吴某甲以程某某及吴某乙的名义填写了两份《陕西省商洛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保申请表》,申请表中均隐瞒了二人系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事实,以自己不小心摔伤为由向柞水县医保局申请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经柞水县医保局审核于2020年6月17日给程某某报销医疗费11057.14元,给吴某乙报销医疗费用5850.81元。案发后,吴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全部退缴了被骗的医保基金。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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