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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并借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及陈某某、吴某乙、谭某某、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虞某某等人收取诈骗资金。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明知是网络诈骗赃款的情况下,帮助孙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收取、转账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钱款共计14858元,其个人从中获利500余元。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海南省**中学被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有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陈述,手机转账截图、微信数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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