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矿退休工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小区**楼**单元**室(户籍地本市八公山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7月6日、9月18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8月5日、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甲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广泛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通过扣除“砍头息”等方式收取额外费用,使借款人实际所得借款被减少,债务被虚增,同时还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条,要求被害人偿还与借条利息不符的高额利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虽然十八名被害人均陈述向吴某甲借款都是虚高本金和利息,本金虚高率在50%至几十倍之间,但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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