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87********,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号**。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逮捕,2019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以株公石(刑)诉字【2018】0128号向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等18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该院于2018年9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4日、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2018年3月6日左右进入深圳市**有限公司,拟接替被告人吴某乙负责公司财务等事项,至2018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主要负责学习、对接吴某乙负责的工作内容,其进入公司之前所有六波直播间诈骗活动均已完成。但吴某甲进入公司之后通过观察、了解,知道公司赢利模式是获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仍然按照浦某某或吴某乙的安排进行部分资金转账、支付返佣、或组织员工开会应对查问等行为,只是尚未取得浦某某承诺其每月8000元的工资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