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黄某某父子”的人处购买改装手机、入耳式耳机、特制扑克牌、隐形眼镜等诈赌工具,并使用上述诈赌工具,多次参与赌博,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万余元,现查明:
1、2020年9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小丑”、“贾某某”、 “中通快递1335330****陈”、“A小可爱”、“中通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240元。
2、2020年9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小丑”、“贾某某”、 “中通快递1335330****陈”、“A小可爱”、“中通快递 小夏”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90元。
3、2020年9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中通快递小夏”、“初见”、 “中通快递1335330****陈”、“A小可爱”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1110元。
4、2020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中通快递小夏”、“贾某某”、 “中通快递小苏”、“张某某”、“小丑”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180元。
5、2020年9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初见”、“贾某某”、 “辉电话1806637****”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190元。
6、2020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中通快递 小夏”、“中通快递 小苏”、“贾某某”、 ‘韵达小夏’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1250元。
7、2020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中通快递 小夏”、“中通快递 小苏”、“初见”、“中通阿斌”、‘韵达小夏’、“小林”、“中通张某某” 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610元。
8、2020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中通快递 小夏”、“初见”、“小丑”、“中通张某某”、“韵达小夏”、“中通快递 小苏”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330元。
9、2020年10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中通快递 小夏”、“中通快递 1335330****陈”、“小林”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2710元。
10、2020年11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微信昵称“阿勇”、“梁某某”、“爷们儿@要有范儿”等人以扑克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诈赌工具骗取钱款1230元。
11、2020年12月0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瑞安市**街道**路**幢**号出租房内与曾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骗取钱款2300余元,后被当场发现,曾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已委托吴某乙退赔被害人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等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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