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为牟取非法利益,逃至缅甸的犯罪嫌疑人祝某甲(另案处理)与其妻子钟某某、梅某乙、邓某某、祝某乙、庞某某、“阿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合作贩毒。2018年7月5日,祝某甲在云南省瑞丽市畹町镇租了一间仓库用于毒品伪装及存放。11月4日,钟某某按祝某甲指示,从徐闻携带218万元人民币到瑞丽市再偷渡到缅甸交给祝某甲用作贩毒资金。11月7日,祝某甲从缅甸购买660袋大米存放在上述仓库里。11月9日,祝某甲团伙将一批毒品冰毒90包分别装入四袋大米里藏匿,与其他大米一起存放在该仓库里。11月10日上午,祝某甲、庞某某、邓某某、祝某乙、阿某某等人将该仓库内藏匿有冰毒的四袋大米及其他大米搬到其雇请的豫牌大货车上装好,共装了660袋大米。为逃避公安检查,祝某甲办理了虚假的合法大米运输手续交给货车司机。当天18时许,货车司机按祝某甲团伙的指令,独自驾驶运载藏匿着冰毒及大米的货车沿高速公路向广东开去。
犯罪嫌疑人梅某乙根据祝某甲的安排,负责在广东接应豫牌大货车运输的毒品。2018年11月,为避免该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梅某乙以不需出资、接应走私大米可赚钱分成为由,先后纠集了犯罪嫌疑人梅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商定由该四人参与观察广东省内沿路警方信息,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接应走私大米并销售。11月12日,梅某乙、梅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分驾三辆小车到沈海高速公路龙门出口、英利出口、雷州服务区附近处进行望风以防备公安机关查缉,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钟某某、邓某某在徐闻县北水村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即,公安机关在雷州服务区查获豫牌大货车及运载的90包冰毒和大米,冰毒共计净重8983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不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吴某甲具有走私大米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为走私大米望风、接货的行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走私大米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物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