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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贩卖毒品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管区****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2月,同案人方某甲(已判刑)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找吴某乙(已判刑)帮助寻找货源,吴某乙通过吴某丙(已判刑)联系吴某丁(已判刑)寻找。吴某丁找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甲找到甲基苯丙胺后,提出每千克甲基苯丙胺4.6万元。吴某丁告知吴某丙每千克甲基苯丙胺4.7万元,由吴某丙转告吴某乙,吴某乙向方某甲开价每千克5万元,方某甲提出购买6千克甲基苯丙胺并先向吴某乙支付2万元定金,由吴某乙转交吴某丁。同月22日,吴某甲将甲基苯丙胺交给吴某丁,吴某丁交给吴某丙。次日凌晨,方某甲邀约陈某甲(已判刑)一同携带毒资至惠来县**镇**管区吴某乙的石板材店进行交易,吴某乙清点毒资后告知方某甲只能购买5千克并退还方某甲1万元,剩余毒资交给吴某丁。吴某丁将毒资送至吴某甲家中交给吴某甲,后吴某丙将甲基苯丙胺带至石板材店交给方某甲。随后,方某甲与陈某甲携带购得的甲基苯丙胺驾驶摩托车返回**镇准备交给李某等人,途径惠来县**镇**路**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从一背包内查获黑色塑料袋装可疑晶块状物(内有5个封口袋,各净重1000克)共净重5千克及现金1万元。经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7g/100g、74.9g/100g、72.5g/100g、70.5g/100g、72.2g/100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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