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从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以及同案犯叶某甲、郑某某、叶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吴某乙(已判决)六人经过商议,在乐清市**街道**村老人活动中心二楼摆放麻将桌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获利,共抽取头薪人民币四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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