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番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向境外订购了TEMU9098660、MNBU3857650、TRIU8118796、AXIU6125676、MEDU9037364、MEDU9043639等6柜冻品并委托“大B哥”走私入境。20219年12月15日晚,马某某 、林某某指使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安排船只前往香港将上述冻品运输入境。2019年12月16日凌晨,钟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南沙搅拌场附近码头指挥卸货,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驾车将上述冻品送至东莞冷库。经鉴定,上述冻品共计153.896吨,为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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