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渝AL****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自家养牛场坝子挪车时,将被害人吴某乙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23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已谅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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