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2019年7月份,大吴皇路村书记吴某乙、村委委员吴某丙(另案处理)、会计吴某甲等人未经村民、村委同意,未报国土部门批准,在村东湖原始沟的基础上,使用挖掘机再次挖了一个长八百米、宽八米,深六米的壕沟,非法占用二十余户的村民的基本农田6.3亩,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作为村会计,并未参与商议挖沟之事,在挖沟过程中受吴某乙安排和其他村民一起丈量土地,挖沟后又受村委安排支付青苗赔偿款。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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