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贵州省桐梓县**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吴某乙、陈某某、周某某商议合伙投资成立桐梓县**有限公司,由吴某甲担任公司**并负责公司的筹建和具体管理工作。2016年7月至2018年年底,吴某甲担任该公司**期间,在未办理征占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开采范围,在桐梓县燎原镇花园村唐家坡(小地名)处开采石材用于销售。后经习水县兴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占用林地面积34.05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复垦复绿修复受损生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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