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经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汪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吴某甲共同出资,在会昌县**镇五里**段**五里坝砂场,进行经营采砂出售沙石生意,汪某某、赖某甲负责砂场的日常生产和账务管理。在经营期间,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或者审批续的情况下,陆续占用土地共计30.25亩,用于堆放砂石及采砂、制砂作业,一直生产到2018年12月。
2017年下半年,经过会昌县水利局公开招标沙场,汪某某、赖某甲等人中标了会昌县周田镇的半岗村河段的采砂经营许可。2018年4、5月份,汪某某、赖某甲、吴某甲、赖某丙、赖某乙、刘某某、张某某、吴某乙等人一起合伙开办了半岗砂场。因为半岗沙场在建厂时遭到当地村民的阻工,经半岗沙场的股东商量决定把半岗沙场的制沙设备搬到五里坝沙场进行制砂生产,并从顺源沙场采购中砂用来制砂。采购的中砂及制成的沙石被堆放在五里坝砂场场周边。半岗砂场设备在2018年7、8月份开始生产,一直到2018年12月底停工。
经鉴定,五里坝沙场和半岗沙场被占用的农用地共计15.34亩(旱地7.68亩、水田7.66亩),耕作层均已经被破坏。2013年,周田镇政府在该沙场范围内修建码头出租给五里坝沙场使用至今,其中码头占用的在沙场范围内的农用地共计4.05亩(旱地1.72亩,水田2.33亩)。五里坝沙场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1.29亩并被毁坏,无法耕作。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被破坏和占用的耕地进行清理和复垦。2019年11月6日,会昌县自然资源局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该沙场已复垦耕地面积11.29亩,复垦的耕地沟渠平整、种植条件已经恢复。
本院认为,吴某甲伙同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开采砂石占用土地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复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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