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道**路**号,现住富源县**街道**村委**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吴某乙对其承包的位于富源县胜境街道洗洋塘社区洗洋塘村独松树(小地名)的林地申请低产林改造,采伐林木后并在低产林改造的林地里种植果木树。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征得吴某乙的同意后,在种植果木树的林地里种植三七,并在林地里修建水池、房屋、畜圈、路、厕所。经云南曲靖麒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种植三七占用地块的林地面积80.75亩,水池占用地块林地面积1.04亩,房屋和路占用地块林地面积0.77亩,畜圈和厕所占用地块林地面积0.12亩。种植三七及水池、房屋和路、圈和厕所占用地块的林地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原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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