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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拘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4时许、9月7日4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两次驾驶电动车到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所后面的**金属回收公司盗窃废铁并销赃。

9月10日4时30分许,黄某某再次来到上址盗窃时,被吴某甲当场抓获。黄某某企图驾驶电动车逃跑,吴某甲为阻止黄某某逃跑,使用铁片击打黄某某,并叫了其员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帮忙拦截黄某某。

4时47分许,吴某甲等人成功拦住黄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用绳索将其束缚在其回收公司门口的柱子上,防止其逃跑。期间,吴某乙使用束缚黄某某的绳索打了黄某某身体左边部位,杜某某使用白色塑料管打了黄某某的腿部位置。后吴某乙先行离开,杜某某、吴某甲一直在场看守黄某某,防止其逃跑。直至6时05分许,杜某某将黄某某松绑。 

6时07分许,吴某甲拨打沙头社区民警中队电话报警。

经鉴定,黄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第4、5、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上述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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