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路**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路**号**幢**梯**房。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卷宗2册。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并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一小溪里使用电鱼机捕捞得到0.5斤小鱼,随后两人在现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提取到一台电鱼机、二个头戴式照明灯、一个塑料桶及0.5斤渔获物等,并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本院检察人员、阳山县公安局民警、阳山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愿购买价值与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相应的鱼苗投放于阳山县连江河域。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清远市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阳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阳山县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附近小溪(流向连江流域)属于阳山县管辖禁渔区范围,禁渔时间是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
本院认为,吴某甲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自愿出资购买相应价值的鱼苗投放于阳山县连河道内,弥补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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