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74********,汉族,初中文化,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钦州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桂钦渔2***渔船从钦州市**港码头出海捕鱼,并请吴某乙帮工,中途共起了5次网,以电鱼拖网的方式进行捕捞的濑尿虾、花蟹、花虾等,直至当天下午17时许,在北纬**度13分,东经**度36分附近海域遇海警执法人员检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匆忙中挥起菜刀将渔网上的电线砍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吴某甲驾驶的渔船上有发电机及电线,当场对现场的捕捞工具及渔获物濑尿虾、花蟹、花虾2.56公斤进行了拍照并让其现场指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对在休渔期内以电鱼拖网的方式进行捕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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