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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经营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建宁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现住建宁县**小区**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建宁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0,本院决定对吴某甲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家忠,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与刘某某、许某某在建宁县合资成立了**公司,公司地点设在**单元**楼,吴某甲作为公司法人占股40%;刘某某、许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各占股30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的开发;润滑油、石油焦、燃料油、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三人租用了位于建宁县**镇**村一废旧养猪场作为油库场地,并购买了油罐、过滤罐、电机、加油机等设备。**公司成立之初,由刘某某负责向福鼎**燃料有限公司、福建**燃油发展有限公司进购轻循环油。2019年6月份后,吴某甲通过周宋钦向福建省南安市**石油有限公司进购轻循环油和3号喷气燃料的混合油,其中3号喷气燃料(属危险化学品)269.805吨,价值人民币1547715.455元,销售后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34500元。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依法到**公司油库进行调查,吴某甲、刘某某正好在油库,民警向两人出示工作证并询问是否是油库负责人,两人承认。民警询问是否有其他合伙人,吴某甲告知还有许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吴某甲电话通知许某某到达油库,并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公司尚未销售的油料并抽样送检,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硫含量超标,闭口闪点为60℃。

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财务账本1本,小账本12本,总账本2本,收款收据2本(实物移送)。过滤罐1个,电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过滤沙(已使用)41包,过滤沙(未使用)27包,油罐4个,加油机2台,柴油发电机1台,吸油泵2个,货车1辆(照片移送)。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称重单、寄库证明、委托检验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建宁县**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办公房屋出租合同、开户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公司购销合同、从南安市**石油有限公司调取的油品出库单、油品购销合同、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从福建龙田石化有限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液体产品销售合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油品购销合同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甲、余某甲、周某某、林某某、孙某某、肖某某、李某乙、张某甲、黄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蔡某某、涂某某、杨某甲、廖某某、施某某、朱某甲、廖某某、徐某某、代某甲、代某乙、朱某乙、黄某乙、黄某丙、杨某乙、余某乙、邹某某、吴某乙、宁某某、张某乙、余某丙、余某丁、刘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称重、提取笔录、勘验、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7.照片:建宁县**公司监控录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

8.电子证据:检查视频、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视频光盘、称重、抽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一般立功、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建宁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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