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性别:男,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33********,苗族,文盲,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施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甲为了修建房屋,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6日让吴某乙、吴某丙将位于施秉县杨柳塘镇板屯村茶山组的房屋地基里自然生长的一棵榉木树进行砍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采伐树种为榆科(Ulmaceae)榉树属(Zelkova)榉树(Zelkova schneideriana)。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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