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协助丈夫杨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横县横州镇西津二线船闸旁边的工地路边188号铁塔下方,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处的27只柱式瓷瓶和135片玻璃悬式绝缘子(玻璃悬式绝缘子每片单价41元,柱式瓷瓶每个单价20元,价值共计6075元)。2020年7月27日11时许,横县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横州镇海棠路附近的一处工地上抓获吴某某、杨某某,二人配合民警找回上述被盗的135片玻璃悬式绝缘子。2020年9月23日,吴某某、杨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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