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4年5月份起,在广东省**街道**路**小区开设**百货档口,主要销售香港产的货物。被查获的两个月前,吴某某在香港以每盒68元人民币,买回十二盒保婴丹,除自己用了一盒外,以90元每盒销售出了6盒。剩下的药品于2014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并被扣押。经某某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保婴丹药品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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