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红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5〕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街道**小区**单元**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4年5月份起,在广东省**街道**路**小区开设**百货档口,主要销售香港产的货物。被查获的两个月前,吴某某在香港以每盒68元人民币,买回十二盒保婴丹,除自己用了一盒外,以90元每盒销售出了6盒。剩下的药品于2014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吴川市公安局查获,并被扣押。经某某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保婴丹药品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