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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酉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捕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酉,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6********,侗族,大专文化,村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至2015年“三黎”高速公路修建期间,三穗县美敏村大寨村民以三穗经济开发区闽台科技园至岑坝搅拌站的公路系集体修建,潘**、吴**的车队在运输砂石经过此路段时将导致路面损坏为由,吴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对向“三黎”高速公路岑坝搅拌站运输砂石的车队实施拦路阻工,导致车队不能正常向“三黎”高速公路岑坝搅拌站运输砂石。后美敏村村民以吴某乙(另案处理)、吴某*、被不起诉人吴某丙、吴某酉等人为代表向美敏车队驾驶员提出交纳过路费,可保证车队通过此段路运输砂石不受村民阻挠,否则不允许该车队车辆通行。由于该车队经常受到村民拦路阻工,不能正常向搅拌站运输砂石,被迫与吴某乙、吴某*、吴某丙、吴某酉等人协商交纳过路费事宜,经协商达成车队每运输一方砂石需交纳一元过路费,达成协议后,美敏车队途经该路段得到了顺利通行的保障。该过路费的交纳方式是由车队长潘**、吴**根据在项目部结账运输砂石的方量交钱给吴某丁(另案处理)进行保管,该付款方式持续一年左右,车队先后五次共交纳过路费18455元。期间,张某某接替了吴**的车队长一职。后又因吴某乙、吴某丁、吴某*、吴某丙、吴某酉等人认为车队没有按实际砂石方量交钱,要求车队必须一次性付款,不能再按每运输一方砂石交纳一元的方式进行,否则不许该车队车辆通行。由于车队担心再次遭到村民拦路阻工,不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车队再次被迫与吴某乙、吴某丁、吴某*、吴某丙、吴某酉等人协商,于2014年农历3月13日达成一次性补偿175005元的协议,扣除之前交纳的18455元后,当天车队向项目部预支运输砂石费用后又交付了156550元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吴某丙、吴某酉等人。案发后,吴某丁的妻子杨某某将涉案款175005元全部上缴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吴某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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