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金,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号**户,职业打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金、同案人吴某勇(已作相对不起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同案人吴某财雇佣被不起诉人吴某金和同案人吴某勇到潮南区**镇**村二片一土路处帮其搬运假冒品牌化妆品并许诺分别给予200元的报酬。21时许,同案人吴某财驾驶一辆悬挂粤B8****号牌的福田牌红色奥铃厢式货车运载假冒品牌化妆品到约定地点,涉案人金龙货运站司机杨某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驾驶一辆号牌赣CT****东风牌白色乘龙厢式货车也到该处,并由被不起诉人吴某金和同案人吴某勇将同案人吴某财运载来的假冒化妆品搬运到杨某某驾驶来的白色货车上。至22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查获强生牌洗面乳、露得清牌磨砂洗面乳、强生牌水果香型婴儿洗发露和玉兰油润肤露共计18936瓶(价值人民币201870.72元,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将被不起诉人吴某金、同案人吴某勇、涉案人杨某某抓获,同案人吴某财则弃车逃走。
经鉴定,涉案的粤B8****号牌的福田牌红色奥铃厢式货车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均未检出原始号码;未发现赣CT****号牌的东风牌白色乘龙厢式货车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黄某卿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吴某财、吴某勇的供述和辩解;4、被不起诉人吴某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材料。
本院认为,吴某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吴某金具有从犯、未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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