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街**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防止鸟啄其种植的西瓜,从家中带着两根4米长的竹竿及购买的黑色粘鸟网,到其位于新街村四组营子东面岗坡地的西瓜田里,将粘鸟网两端固定在两根竹杆上,竹竿下端插在西瓜地里架设起粘鸟网,粘鸟网呈南北方向架设,粘鸟网长20米、宽2米,网眼4.5cmX 4.5cm 。粘网架设期间,没有粘到鸟。
案发后,吴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