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3848634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里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系吴江市某有限公司经理。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本院追加吴江市某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某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富决定,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向刘某某购买盐酸、硫酸共计5025.68吨,并将上述危险化学品以“氯化铝水”的名义出售给嘉兴某有限公司,非法获利数额12564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某有限公司已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12564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吴江市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江市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吴江市某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125642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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