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男,*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居住地:新疆乌苏市*路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0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宿醉驾驶新GQ****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乌苏市*区北门行驶至乌苏市*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科正所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26号鉴定: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王涛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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