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73********,维吾尔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9日14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局工地门前,施工工人刘某某采取堵门和断电的方式索要施工款,**局员工吾某某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冲突,后吾某某将刘某某头部打伤。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受伤致右眼眶内壁骨折,右眼球内陷,眼突度11-13,右眼球内陷2mm,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吾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对方谅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