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男性,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0554,文盲或半文盲,家庭住址:鄯善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到鄯善县***镇***村5组被害人哈某某,谎称被害人哈某某的父亲在世期间欠其400元,骗取被害人哈某某人民币400元。(损失已返还)。
2、2016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到鄯善县***镇**村8组的被害人热某某,谎称被害人热某某的父亲在世期间欠其200元,骗取被害人热某某人民币200元(损失已返还)。
3、2017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鄯善县***镇***村8组的被害人海某某的家中,谎称被害人海某某的儿子在世期间欠其500元,骗取被害人海某某人民币500元(损失已返还)。
4、被2018年5月期间,不起诉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到鄯善县***镇****村6组的被害人肉某某,谎称被害人肉某某的父亲在世期间欠其1000元,骗取被害人肉某某人民币500元(损失已返还)。
5、2018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到鄯善县***镇****村1组的被害人木某某,谎称被害人木某某的父亲在世期间欠其2000元,骗取被害人木某某人民币2000元(损失已返还)。
6、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找到鄯善县***镇***村6组的被害人哈某某,谎称被害人哈某某的儿子在世期间欠其500元,骗取被害人哈某某人民币500元(损失已返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尼亚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鉴于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六名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此前无犯罪前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综上,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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