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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吾某谋危险驾驶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吾XX,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143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鄯善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23分,被不起诉人吾XX醉酒后无证驾驶新K****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鄯善县**乡**村**组路段时,与亚XX驾驶的甘H****号“**”牌三轮农用车发生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吾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对被不起诉人吾XX抽血化验,从其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69.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被不起诉人吾XX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9月17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吾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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