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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县******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椹涧公路由东向西行至建安区椹涧公路东长店村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02mg/100ml。

本院认为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员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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