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4〕14号
被不起诉人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5********,**族,初中文化,中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制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30日7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呙某某驾驶“众美乐牌”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S458省道5公里600米(广德市新杭镇砖桥小学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男,殁年87岁)发生碰撞,致上述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0月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呙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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