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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政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捕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鄄城县**院职工,住山东省鄄城县**街道**街**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家人在鄄城**路北端路西“**柴烧鸡”饭店吃饭、饮酒。饭后周某某之妻李某某准备驾车回家,因其倒车技术不好,周某某欲将停在**路东侧的鲁******号小型汽车,挪到“**柴烧鸡”饭店门口,以方便其妻驾驶。约22时15分,行驶几十米至**路**街交叉口处,被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检验,在送检的周某某案发时血液样本中检处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短距离挪动车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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