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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丙敲诈勒索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2********,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富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非法调运生猪的猪贩子为了躲避政府的查缉点及摆平路上敲诈勒索的人,找到周某乙、周某丙、农某甲、蒙某某等人商量每车以固定的价钱让周某乙、周某丙、农某甲、蒙某某从板仑高速路口帮忙带路将非法调运的生猪安全护送至广西那坡县然后支付报酬给周某乙、周某丙、农某甲、蒙某某等人。经调查周某乙、周某丙、农某甲、蒙某某对自己数十次帮忙护送非法调运的生猪至广西那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查实该团伙以带路的形式帮助非法调运生猪猪贩子绕关避卡从中获利约10万余元人民币,农某甲、梁某某、周某丙、周某乙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周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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