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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污染环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乙、同案人周某丙(不起诉)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补查重报。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4 年7月16日,同案人周某丙(不起诉)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路中段出资成立了汕头市潮南区**拉链厂,该工厂主要从事生产拉链、织带,以及花边染色等业务,并已取得工商、税务及排污许可证等证照,该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91440514X1********,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截止至2018年12月25日。2017年1月19日,该厂曾因污水处理排放超标被潮南区环保局处以罚款。

2015年底开始,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接手经营上述拉链厂,并先后雇佣同案人薛某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在工厂内的染色车间内作为管工,还雇佣同案人刘某某、洪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甘某某(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等人在工厂内务工。该厂染色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水通过管道流入污水处理调节池,后通过被不起诉人周某乙于2016年私设于调节池的暗管直接向外排放。2018年12月26日,执法机关依法到该厂进行检查,在该工厂调节池连接暗管转弯口下方发现一缺口正在向外放污水,并流经峡山大溪,后汇入练江。该工厂在被不起诉人周某乙责责经营、同案人薛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洪某某、甘某某等人务工期间,染色车间所获取的违法收入已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经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鉴定,涉案工厂围墙外西北侧排放污口排放的废水样品中出现C0Dcr、色度、总磷三项指标均超过《纺织工业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01)(直接排放)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 2001 )(第二时间段)一级标准的较严格限值,其中废水中CODcr值为1490,超过标准上限要求80的1410个单位,色度值为150,超过标准上限要求40的110个单位,总磷值为1.25,超过标准上限要求0. 5的0.75个单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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