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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施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许,周某甲、周某乙、潘某某在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的小河边用电鱼机电鱼,其中周某乙负责用电鱼机电鱼,周某甲负责用捞鱼操网捞鱼,潘某某负责用塑料桶收集捕捞的渔,后被施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对查获的渔获物进行称量,共净重2649.5克。

本院认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增值放流,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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