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伟,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85********,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馨悦雅典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伟因交通肇事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8月09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伟驾驶黑M*****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庆安县人民大街嘉进加油站对面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范相撞,造成被害人郭某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郭某范符合生前受机械外力致颅脑毁损及胸腹部毁损死亡,周某伟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伟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身损害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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